依據統計法第15條規定,統計調查之受查者無論為個人、住戶、事業單位、機關或團體,均應依限據實答復,又同法第19條規定,各機關辦理統計調查取得之個別資料,應予保密,除供統計目的之用外,不得作為其他用途,凡因洩漏個別資料致損害被調查者之權益時,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,其涉及刑責者,應依法處理,故請市民放心配合訪查。